武汉首例 AI 图片创作者维权案审结,法院认可 AI 图片著作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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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个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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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 “AI 生成图被侵权” 著作权纠纷案。这是武汉首例 AI 图片创作者维权案,法院最终认可了 AI 图片创作者的著作权,并判令侵权公司赔偿创作者经济损失 4000 元。

王某是一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(AIGC)创作者。2024 年 5 月 17 日,王某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了一篇使用 “某 AI” APP 创作的图片作品笔记。该笔记一经发布便迅速走红,获得了 3.5 万点赞、6478 收藏以及 661 条评论,足见其受欢迎程度。

然而,2024 年 6 月 20 日,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账号发布的 AI 绘画训练营广告中,使用了与自己创作的笔记中一模一样的图片。该广告用于 AI 绘画售课,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并未获得王某的许可。王某认为,虽然图片是通过 “某 AI” APP 生成,但创作过程离不开自己的智力投入。在创作时,他需要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,精心撰写和输入关键词,并不断调整各项参数,以此来控制出图效果,整个过程体现了他的独特构思与创意,是不折不扣的智力成果。

随后,王某将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我国著作权法,作品是指在文学、艺术和科技领域内,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,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,而非单纯的思想或创意。在本案中,王某使用软件生成的图片与常见的照片、绘画一样,都属于艺术领域,且具有明确的表现形式,应受著作权法保护。从创作过程来看,王某在设置调整关键词、参数、风格光影效果以及挑选图片的过程中,对生成作品有一定程度的 “控制和预见”,其创作过程充分反映了自身的构思、创作技法以及审美选择,体现了鲜明的个性化表达,因此该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,应当受到保护,王某作为作者及著作权人,有权提起诉讼。

而武汉某公司未经许可,擅自使用案涉图片作为配图进行网络推广宣传,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图片,这一行为侵害了王某对案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性质、知名度、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王某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,酌情确定武汉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4000 元。一审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上诉,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承办法官介绍,AIGC 的兴起模糊了创作主体的边界。此次判决明确了 AIGC 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保护,确认了具有独创性的 AIGC 生成图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,这为今后判断 AIGC 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,对规范 AIGC 领域的版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。 随着 AIGC 技术的不断发展,类似的版权纠纷可能会日益增多,本案的判决无疑为行业和社会提供了一个具有重要价值的司法范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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